“即使不利于自身,也要坚持正义。”(取自《古兰经》妇女章第135节之意)

最新新闻

UNISSULA法学院院长在宪法法院表示:新刑事诉讼法模糊了律师与非律师的界限

UNISSULA法学院院长在宪法法院表示:新刑事诉讼法模糊了律师与非律师的界限

三宝垄UNISSULA法学院院长贾瓦德·哈菲兹教授认为,2025年第20号法律《刑事诉讼法》(KUHAP)中的若干条款模糊了律师与非律师之间的权限界限,可能引发法律不确定性。贾瓦德于2026年7月22日(周三)在宪法法院庭审中以专家身份作证时表达了上述观点。

他以行政法专家身份出席第104/PUU-XXIV/2026号案件庭审,该案涉及依据1945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审查《刑事诉讼法》第1条第22项及第151条第2款第b项。

贾瓦德指出,主要问题在于第1条第22项的表述。该条将律师的定义扩大为包括在法庭内外均可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并将其视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的社会服务的一部分。

他认为,该表述使「可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究竟指谁」这一问题悬而未决,法律主体的不明确可能在实施过程中引发多种解释。

贾瓦德表示,从行政法角度看,律师的身份与权限并非自然产生,而是依据2003年第18号《律师法》授予,并须经过特定阶段与条件方能取得。

欲从事律师职业者须符合学历要求,接受律师职业专门教育(PKPA),通过职业考试,完成实习期,并在高等法院公开庭上宣誓。

贾瓦德认为,这些阶段并非单纯的行政程序,而是确保为公众提供法律辩护者具备能力并承担职业责任的机制的一部分。

他在专家意见中表示:「律师的存在是对国家权力的制衡,以免司法沦为专断的工具。」

他解释说,职业标准是为保护寻求正义者而设。法律协助中的失误——从论证的组织、救济途径的运用到期限的遵守——都可能直接影响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

因此他认为,提供法律援助仍须遵循专业性、能力、问责以及「武器平等」(即诉讼各方地位均衡)的原则。

关注宣誓笔录

贾瓦德还特别提到第151条第2款第b项。该条规定了提供法律服务或法律援助时应出示的文件,即律师任职宣誓笔录及/或法律援助机构的会员身份证明。

他认为,该表述可能使律师宣誓笔录(BAS)与法律援助机构(LBH)会员证等同视之,然而二者的法律依据与性质并不相同。

从行政法角度,贾瓦德认为在高等法院宣誓后签发的宣誓笔录,既是对当事人律师身份的正式合法化,也是其执业权限的依据。

而法律援助机构的会员证则是源自组织的合法性。因此在确定某人出庭代理权限时,二者不能简单等同。

贾瓦德说:「这种等同并非单纯的措辞问题,而关系到权限边界以及法律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他提醒说,律师作为执法职业拥有职业道德准则,并通过职业组织和荣誉理事会建立问责机制。他认为,对于获准提供法律协助的非律师,同样需要明确问责机制。

贾瓦德还援引最高法院第22 P/HUM/2018号判决,该判决涉及准法律工作者在诉讼中的权限。他认为该判决是审视法庭上律师与非律师权限界限的重要参考。

可能损害法律确定性

贾瓦德在意见中总结认为,第1条第22项的表述不符合规定明确性原则与审慎原则,并可能与《律师法》产生冲突。

他还认为,第151条第2款第b项将律师宣誓笔录与法律援助机构会员证等同,可能模糊源自国家的权限与组织内部合法性之间的区别。

贾瓦德表示,这一问题最终并不只关乎律师职业的利益。更为根本的是保障公众能够获得专业、称职且可问责的法律援助与辩护。

他认为,国家确实应当扩大公众获得法律援助的渠道,尤其是面向经济困难群体。但这种扩大必须与法律服务质量保障以及出庭辩护权限主体的明确性同步推进。

贾瓦德请求宪法法院依据法治国家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的法律确定性以及对寻求正义公众权利的保护,对上述条款作出审酌。

Sumber: Unissula.ac.id